1.有固定的服务场所、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户外活动场所;
2.符合国家安全消防和疾病预防规范,符合《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》和《城市道路建筑设计规范》;
3.有与其服务项目和规模相匹配的开办资金;
4.有完善的章程,机构名称应当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;
5.与服务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人员,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,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指标。
6.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以孤儿、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,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设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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