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中华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、县级行政区、乡级行政区四个等级。
2.一级省级行政区:分为省、自治州、市辖区、特别行政区;
3.二级地级行政区:分为地市、(地区行政公署管辖区域)、自治区、(盟行政公署管辖区域)、市辖区(仅台湾地区设定);
4.三级县级行政区:分为市辖区、县、自治县、县市区、旗、自治旗、林地、特区、(特别行政区非政权性区)。
5.四级乡级行政区:分为镇、乡、民族乡、(街道办事处/地区办事处管辖区域)、苏木、民族苏木、(区公所管辖区域)、县辖市(仅台湾地区设定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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